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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固原中院判罚既给了教训也给了公道
2026-04-21
2026-04-21 08:47:00

  “法官,这份《结算单》上的签名,根本不是我的。”近日,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名被上诉人指着面前的2份证据——《结算单》和《挂账单据》,语气斩钉截铁。旁边的另一名被上诉人也表示质疑:“这上面的签名,笔迹呆滞、线条不流畅,明显是照着描的。”

  提交这2份证据的,是上诉人某园林建设公司的负责人。他坚称,这是工程完工后,由对方二人亲笔签下的结算凭据,是追讨40余万元欠付工程款的“铁证”。

  一方说是真的,一方说是假的。原本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针锋相对的几方,瞬间被这两张薄薄的纸,推向了更激烈的对抗。

  这起案件要从几年前的一项工程说起。

  2018年,某建设公司承建了一提升改造项目。随后,某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赵某,赵某委派文某、陈某二人到现场负责施工。2022年,文某、陈某以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某园林建设公司签订了《承包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书》,由该公司负责实施绿化工程。

  工程干了,钱却没结清。某园林建设公司一纸诉状,将建设公司、文某、陈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要剩余工程款。

  一审中,因关键证据《承包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复印件,且各方对其真实性争议巨大,某园林建设公司的诉请被驳回。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固原中院。

  为了在二审中扭转局面,某园林建设公司找到了《结算单》和《挂账单据》的“原件”,上面赫然有文某、陈某的签名。

  面对这份突然出现的证据,文某、陈某仔细辨认后,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们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要用科学的手段揭开这两张纸背后的真相。法院准许了鉴定申请。然而,就在委托鉴定程序启动、真相即将大白于天下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某园林建设公司的负责人主动找到法官,神情复杂,言辞闪烁。在一番思想斗争后,他终于说出了实情:“法官,不用鉴定了,我承认,那两张单子上的签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看着复印件,临摹上去的。”

  原来,该公司为了在二审中强化自己的诉讼主张,竟想出“移花接木”之计,试图用临摹的签名,坐实40余万元的债权。

  “诉讼中的诚信,比证据本身更重要。”承办法官严肃地对某园林建设公司的负责人说:“伪造证据,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也是对司法秩序的破坏。这个行为的后果,你们必须要承担。”

  考虑到该公司在鉴定程序启动前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止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也兼顾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固原中院最终依法作出了既体现法律威严,又兼顾情理的处罚决定:对某园林建设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收到司法惩戒决定书后,该公司负责人追悔莫及。他们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并进行了深刻反省。

  案件并没有因为伪造的证据而偏离公正的轨道。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发现虽然某园林建设公司在证据问题上犯了错,但其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和应得的工程款是真实存在的。

  承办法官重新梳理了全案证据:工程量确认单上,有发包方、总包方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的三方盖章确认;微信聊天记录里,某园林建设公司与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法院还依职权向工程项目负责人调查核实,确认了绿化工程已竣工验收,且建设公司已收到全部工程款。

  最终,固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建设公司向某园林建设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说实话,拿到罚款决定书的时候,我们心里很沉重,但也心服口服。”宣判后,某园林建设公司的负责人感慨地说:“是我们自己犯了错,法院依法处罚,没得说。但让我们感动的是,法院并没有因为我们的错误,就否定我们在实体上应得的权利。这份判罚,既给了我们教训,也给了我们公道。感谢固原中院法官的公正司法,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温度。”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3月25日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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