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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盐池县86起出租车经营权纠纷实质化解
府院联动破难题 精准指导化纷争
2025-10-27
2025-10-27 08:40:00

  “证拿到了,心里踏实多了。”10月18日清晨,盐池县出租车司机范文全轻抚着崭新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端详后放入车内,并载着这份“安心证”驶入大街小巷。他手中这本红色封皮的证件,标志着当地一场持续半年的行政纠纷圆满化解。

  群体诉讼骤然爆发 府院联动成立专班

  2025年4月,86份起诉状如雪片般飞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被告直指当地交通运输局和政府。原来,2024年10月,盐池县86名出租车司机向该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但因无法提供制度文本、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被驳回。随后,他们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5年3月收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决定。为此,86名司机委托律师起诉,要求撤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收到这起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时,已是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案件直接关系到从业者的切身利益和行业的稳定有序,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我们必须审慎处理。”盐池县法院副院长李志武回忆。该院当即立案,并立即启动紧急汇报机制,将情况直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忠中院高度重视,指导盐池县法院“既要依法办案,更要实质化解矛盾”。随后,府院联动机制启动,由政府、法院、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领导参与的“巡游出租汽车矛盾纠纷化解专班”迅速成立,司法局、乡镇街道等力量被调动起来,全面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化解初期屡屡受挫 庭审破冰理清焦点

  化解的第一步是“倾听”。专班成员分组行动,法官们利用下班时间,走上街头、深入司机家中,进行沟通。“我们发现,司机们的核心诉求并非单纯要打赢官司,而是对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不满,强烈希望能‘独立门户’,自己当家作主。”承办该系列案的盐池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陈斌道出摸底后的发现。

  最初的化解工作成效甚微。7月28日,化解专班在盐池县委党校召开大规模座谈会,邀请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希望与86名司机面对面沟通,当场释疑答惑,但仅有10余名司机到场。司机们普遍持观望态度,担心“谁先撤诉谁就是叛徒”,统一要求找其代理律师解决。

  为打破僵局,盐池县法院在吴忠中院的精准研判指导下,选取11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示范庭审。正是这次庭审,成为整个事件的转折点。

  “通过庭审,我们发现司机们的诉求很明确,他们要求颁发《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而非‘经营许可证’。这暴露了之前行政程序和复议阶段的一个关键‘认知偏差’。”吴忠中院行政庭庭长贾玉宁在复盘时坦言。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营权证明是确认车辆运营资格的凭证,而经营许可则涉及更复杂的资质审核。此前,行政部门将二者混淆,导致未能精准回应司机们的合法核心诉求。

  高院精准法律指导 府院携手拟定方案

  庭审暴露出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最权威的解读。吴忠市、盐池县两级法院立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进行专题汇报请示。一场由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和市、县两级交通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紧急召开。

  “经营权证明侧重车辆经营权主体资格确认,与经营许可属不同范畴,应分类处理。自治区高院的权威解读,为化解工作指明了法律方向,彻底扭转了被动局面。”盐池县法院院长陈秀霞介绍,方向明确后,该院及时向盐池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司法建议,详细阐释法律理解,并借鉴区内外的成熟经验,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后发放经营权证明,申请人据此撤诉”的解决方案。这一方案得到盐池县政府的全力支持。

  “一证一撤”同步进行 实质化解获得共赢

  9月27日、28日,化解方案进入最终执行阶段。为确保效率,盐池县法院第一法庭成为临时的“办证大厅”和“撤诉窗口”。

  一边是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发证,一边是法官办理撤诉手续,“领证—签字—撤诉”的流程高效运转。“证拿到了,我撤诉!”司机们排着队领证,朴实而灿烂的笑容取代了往日的焦虑。

  “我们提前审核了所有司机的车辆和驾驶资质,制作了证件,整个过程公开、透明、高效。”盐池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张志奋表示。这种“一手发证、一手撤诉”的模式,增强了司机们的信任感,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尊重司法、主动履责的担当。该局将以此为契机,做好个体出租车经营者的管理服务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从86起行政诉讼的对峙,到86本证件递到群众手中,纠纷的实质化解,关键在于我们跳出了‘就案办案’的思维局限。通过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凝聚三级法院合力,最终叩开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关键之门。”吴忠中院院长张耀方感慨道。

  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更探索出一条在法律框架内平衡行业监管与个体诉求的有效路径,为类似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10月27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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