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日报]股东查账遇“持股门槛”?法院:条款无效
2025-10-15
2025-10-15 08:49:00
“公司研发费激增300%却无说明,我作为股东想查账还被‘持股10%以上’的规定拦住,这合理吗?”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为众多中小股东维护权益给出了明确答案——公司章程中限制股东查账的“持股门槛”条款,若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应属无效。
2020年,张某认购某科技公司增发股份成为股东。2023年,他发现公司年报中研发费用较以往涨了3倍,却无对应项目说明。为查清费用去向,张某书面申请查阅公司2019年至2022年的会计账簿、会计原始凭证,并复制董事会决议记录。不料,公司以公司章程第32条“股东需持股10%以上方可查阅会计凭证”为由拒绝。沟通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法律未对持股比例设限,这是全体股东的法定权利,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虽体现内部自治,但不得与法律抵触,公司的“持股10%以上”条款,实质上剥夺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章程条款无效,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某提供所需会计资料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允许复制)。
法官提醒,股东知情权是了解公司经营、监督管理的核心权利。公司章程约定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股东若遇查账被拒,可按法律规定通过书面请求、诉讼维权,勿因“公司内部规定”而放弃法定权利。
(原文载于《宁夏日报》10月13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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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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