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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中卫当事人约见法官有章可循
2012-12-03
2012-12-03 10:36:00

  本报讯 (记者 周崇华 通讯员 赵志栋)近日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约见法官的暂行规定》,在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之间架起一条“隔离带”,确保法官“阳光司法”。

  《暂行规定》规定,当事人、代理人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有调解或和解意向、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提供相应线索、发现可能有影响案件裁判的新证据需要申请再次开庭等情形,有权通过法院便民诉讼服务中心、传真件等途径申请约见法官。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直接到法院申请约见法官,法院及时安排会见;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传真申请约见法官,法院有关部门将在收到通知后2天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见并告知会见时间、地点。

  《暂行规定》还同时设置了监督渠道,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检查监督,并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投诉进行处理。法官违反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在全院通报批评,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和本院绩效考核办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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