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以案释法】青春不可任性 违法必担后果
2026-02-06
2026-02-06 08:44:00

  本网讯(周 瑞)近日,中宁县人民法院高效审结两起涉同一未成年被告的盗窃纠纷案件,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又通过调解促成民事赔偿。

  2025年9月17日,赵某、郭某、李某三名未成年人结伙流窜至银川市金凤区宝湖湾湖景公寓地下停车场,故意损毁三辆汽车玻璃,盗取车内手机、眼镜及多瓶茅台酒,后将赃物变卖七千余元后挥霍一空。

  因涉案人员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依法对三人处以十日至十四日不等的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后,受害人余某、罗某的财产损失未获弥补,遂将三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中宁县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及被盗财物损失共计12794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合调解员快速介入,全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调解员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耐心倾听受害人诉求,疏导其焦虑情绪;同时向监护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阐明监护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指出监护缺位的问题根源。

  针对争议焦点,调解员兼顾法理情理反复协调,引导监护人正视责任、主动赔偿,也向受害人说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监护人悔错态度,争取谅解。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监护人当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两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第一课堂,家长需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法治教育。青少年更应学法守法、明辨是非,用自律守护青春。本案中,三名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既触碰了法律红线,又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同时也为广大青少年敲响了警钟。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作者】: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作者】: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