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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手房交易“多付税费” 盐池县法院认定不当得利追回5369元
2025-09-18
2025-09-18 08:38:00

  本网讯(杨志飞)近日,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二手房交易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多支付的税费及工本费共计5369.3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通过精准把握不当得利法律要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

  2017年,张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李某名下房产。2020年,张某向李某转账支付17179元并标注为“房屋税费”。但后续其自行办理过户时发现,该笔款项中仅有3542.85元为实际缴纳的契税,其余费用无合法依据。此外,李某因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引发诉讼,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但因违约金问题再次产生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核心在于“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被告李某虽主张代缴多项税费,但其提交的票据仅能证明部分应缴纳增值税等13436元,剩余钱款数1626.48元无对应凭证,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此外,张某自行缴纳3542.85元契税及工本费、出图费200元,李某当庭认可已收取,但无合法占有依据。关于违约金诉求,因属另一合同纠纷范畴,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表示,本案系典型的因二手房交易税费支付不规范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法庭通过严谨的举证质证和法律适用,明确了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参考。广大市民交易时要留痕,支付款项时应备注用途,留存票据,避免争议;合同要明确,对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需书面约定;维权要有据,遇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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