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宗池)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最后一公里”的守护者,肩负着将“纸上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的重任。其中,司法拘留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关键一环,既是破解“执行难”的利器,也是彰显法律权威、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
2024年2月24日,马某在姬某处购买麦草2.784吨,共计价款6900元。因马某资金紧张,遂向姬某承诺五日后支付。到期后经姬某多次催要,马某仅支付2000元,剩余4900元一直未支付。2025年2月7日,姬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剩余价款4900元。经法院调解,马某答应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姬某剩余麦草款。后因马某未按期支付,姬某于2025年6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敦促其履行义务。马某起初承诺待其为父亲看完病后,于2025年7月14日前足额履行。
期满后,执行干警再次联系时,马某拒绝接听电话。经调查得知马某长期在家,执行干警决定前往其住所寻找。前两次均因马某家门紧锁无人应答无功而返,第三次前往时,恰逢马某准备外出,执行干警当即将其依法拘传至法院。
到院后,执行干警多番劝说,马某仍不为所动,以“没钱”为借口拒不履行。鉴于马某态度恶劣,执行干警依法对马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不料,在拘留所门口,马某迫于强制拘留的威慑力当即表示“我马上就还钱,千万别拘留我!”,随后迅速筹借资金,全额履行了欠款。
司法拘留是一种在法律程序中对妨碍审判活动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针对严重妨害诉讼的行为人实施的限制其短期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一措施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实施了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人进行司法拘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司法拘留的终极目标并非单纯惩罚,而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迫使被执行人正视法律义务,同时为其提供悔过履行的机会。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自作聪明地上演“假离婚”“阻碍执行”“藏匿财产”等戏码,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作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执行,或者实施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