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员工受公司委托催讨货款,却因未能成功追回,被公司以此为由扣发工资,这样的做法合法吗?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这一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判决。
小王是某食材配送公司销售员,因几家餐厅拖欠货款,公司书面授权他催款,同时约定:暂扣其对应工资,待货款追回后冲抵。但他持授权书向某火锅店催款时,对方以“欠款对象是公司”为由拒绝支付。由于货款催讨未果,公司也以此为由,始终未向小王发放暂扣的工资。
为追回工资,小王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却因“不属于争议范围”和“超时效”被拒。之后,他又以个人名义起诉火锅店,可法院指出他“主体不适格”(货款债权人是公司),还缺少关键证据配送单,让他补充材料。当小王找公司要相关手续和配送单时,公司不仅不给,还说要交一千元才给办。无奈之下,小王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拖欠的工资和保险赔偿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案件事实与依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必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作出判决。虽然小王和公司约定过“追回的货款冲抵工资”,但现在货款没要回来,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支持。但对于保险补偿金的请求,小王没提供证据,而且查明他在保险缴纳期前就已离开公司,所以这项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从法律层面看,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法定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货款冲抵工资”等类似条款,该约定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以货款实际收回为前提。若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催款义务但未能成功,用人单位不能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仍需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此外,“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在主张权益时,需对自己提出的诉求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因此,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