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单 军 洪 海)3个月的调查取证、5个部门的协调配合、1000余公里的路程,这些数字背后,是被告郝某精心编制的谎言迷宫。近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对郝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让其为虚假陈述绑架司法公正的行为付出代价。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郝某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某品牌轿车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用。2025年2月17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7万余元的租赁费。原告诉称被告占有车辆至今,且未支付租赁费。被告辩称其在签订合同的次月就将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告知原告,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18年8月已将车辆停放在原告指定地点,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且原告长达七年时间再未与被告联系,也未就案涉争议进行沟通,印证双方关于车辆交接形成事实。经法庭释明,被告必须举证证明退还车辆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为证明退还车辆的事实,先后向车辆登记地以车辆被盗抢为由报警处理,公安部门均未予以立案。当事人找到法官,道出自己的委屈“车辆明明退还给了原告,原告自2018年8月实际占有车辆至今,自己没有使用车辆,现在还要给原告支付17万余元的租赁费,自己真的太冤”。面对这种局面,法官决定依职权调取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为查明车辆去向,法庭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案涉车辆行驶轨迹,并将案涉车辆涉嫌盗抢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均无果。后经法院多方调取相关证据,发现案涉车辆在青海某地有审验登记信息。为查明真相,法官决定千里寻车,在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终于联系到了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并核实了车辆来源。
在调查过程中,现在的车辆实际占有人向法院提供了其购买车辆时,卖家给其出具的所有手续,其中就包括了被告作出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折价、变卖确认书等材料。上述材料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为获取他人借款,早在2018年6月16日就与他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车辆交付给了质押权人。面对法官千里调取的证据,被告惭愧地低下了头,承认其为获取他人借款,将案涉车辆质押给了案外人,并向法庭作出车辆已退还给原告的虚假陈述。
被告的虚假陈述和刻意隐瞒,直接导致法院投入远超常规案件所需要的大量司法资源,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鉴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最终,对被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任何企图借虚假陈述干扰案件审理、逃避法律责任、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