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难逃法网,“迷幻蘑菇”千万别沾!
2025-06-30
2025-06-30 15:08:00
本网讯(任 爽)近期,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夫妻共同实施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种植食用菌为掩护,非法培育具有强烈致幻作用的毒品某蘑菇(俗称“迷幻蘑菇”),并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隐蔽交易活动。被告人林某作为张某配偶,帮助张某烘干蘑菇及联络毒品交易对象,与张某共同多次向郑某、杨某等人员贩卖某蘑菇,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48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某蘑菇作为新型毒品,含有神经毒素,是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吸食后会产生强烈致幻效果,严重损害身心健康。不法分子还常将其伪装成巧克力等日常食品,极具欺骗性。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务必对来源不明的食品、物品保持警惕,切勿因好奇触碰法律与健康红线。
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绝不姑息,任何心存侥幸的涉毒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作者】: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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