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法院:被执行人拘留所门口“闪付”执行款
2024-03-27
2024-03-27 17:28:00
本网讯(余 亮)“他们来真的,快送钱来!”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针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常某某在拘留所门口“闪付”执行款。
范某某申请执行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武口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常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范某某支付执行款共计15000余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常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且常某某对法院执行干警的多次传唤置之不理。3月19日,掌握了常某某的线索后,执行干警立即将其传唤到法院,但常某某依然以一副“无所谓”的恶劣态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大武口区法院决定对常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执行干警将常某某送到拘留所门口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常某某这才意识到执行干警“动了真格”,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打电话联系家属凑钱。最终其家属将15000余元执行款全部打入法院账户,本案就此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司法强制措施,对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行为予以惩罚,形成强力震慑。被执行人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采取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的经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进行限制。同时也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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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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