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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法院宣判江某某等28人 电信诈骗案 追赃挽损超过百万
2023-04-06
2023-04-06 17:37:00

  本网讯(刘志聪)2023年3月31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对江某某等28人电信诈骗案进行宣判,以诈骗罪判处江某某、丁某有期徒刑均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他26名被告人判处从三年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退赔诈骗损失。案件审理中,该案为被骗群众追回被骗资金120万元。

  法院查明,2021年8月,江某某、丁某两人预谋后由江某某进入缅甸小勐拉“洪恩商会”犯罪集团进行人身“抵押”,丁某在国内负责联系他人提供银行卡、手机支付宝等对该集团非法获取的电信诈骗资金,通过其他26名被告人的银行卡、手机支付宝等进行转移。两人在转移资金前和转移过程中,明知是在为“洗钱公司”转移赃款,所转移资金为电信诈骗集团实施电信诈骗所得,但仍然积极实施转移。丁某通过诈骗集团发送的支付宝账户或者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由其他26人主动向丁某提交微信、银行卡、支付宝,为达到资金转移目的,又提供支付密码、指纹验证、刷脸转账等行为,完成资金转移。最终使多名被害人239万元经过江某某、丁某刚两人的辅助行为转移到诈骗集团。从电信诈骗集团中,江某某获取违法所得17.9万元,丁某获取违法所得20.9万元,其他被告人从丁某处获取3000元到200元不等的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江某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积极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其行为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其他26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法院量刑中,认定从犯、自首、赔偿、认罪认罚、未成年人犯罪等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江某某等电信诈骗一案的审理,是原州法院在全民反诈行动中对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相关犯罪行为严厉惩处的一起典型案例。该院在注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进行追赃挽损,敦促多名涉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通过前期检察机关部分追缴和案件审理中法院的全力追赃挽损,最终追回被骗资金120万元,后续仍敦促被告人积极赔偿,追赃挽损工作还在进行中。

  近年来,电信诈骗高发、多发,此类案件已成为当前发案率持续上升、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犯罪类型。由于电信诈骗犯罪方式隐秘,手段多样,被骗资金数额巨大,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被分散取出,被骗群众损失挽回困难,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为会不稳定留下隐患。原州法院在审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将严厉惩处和追赃挽损作为案件办理的价值取向,坚持严厉打击惩处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又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该案追赃挽损工作就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为被骗群众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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