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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祁刘伏等7人涉恶案
2022-09-20
2022-09-20 18:18:00

  本网讯(付晶时)9月16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祁刘伏等7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祁刘伏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以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八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自1993年2月起,被告人祁刘伏在青铜峡地区多次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逞强斗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先后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至2016年期间,祁刘伏向多人放贷,通过高额利率谋取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袁浩、朱彦君等人,先后多次对多名债务人采取胁迫、拘禁、滋扰等方式,以高利、罚息、工资等多种名义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据,恶意垒高债务,虚增债权。在索债过程中,祁刘伏指使朱彦君、袁浩等人聚众造势,通过上门滋扰、威胁辱骂、跟踪贴靠、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方式,给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逐步形成了以祁刘伏为首,袁浩、朱彦君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青铜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祁刘伏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行为,为索要高额利息产生的债务,纠集他人对多名债务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及殴打他人、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祁刘伏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依法应当对该犯罪团伙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所起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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