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西夏区法院调解2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2-08-24
2022-08-24 17:48:00

  本网讯(刘夕源 李琪)法官,我们公司不过就是在公司网站上使用了一张图片,怎么还侵权了?”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调解两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据悉,被告两公司在未经原告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的许可或授权、亦未向原告公司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网站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原告公司认为两家被告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图片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或授权,擅自将涉案图片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后,被告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颗小玉米在日常人的眼中可能就是美味的食物,但经过创作它就可以成为拔剑而起的“玉米勇士”。小小的一张图片看似稀松平常,却凝聚了作者的诸多心血。因此,企业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发生与本案类似的情况。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