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马 荣)日前,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审理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50件典型案例。
宁夏高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和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提升办案质效,强化精品意识,此次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50件典型案例,是宁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和司法保护能力实现大提升的充分体现,在总结知产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2015年4月21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销售的印有“ ”字标识的手机与其注册的商标“ ”极其相似,侵害了其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及其法人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制造商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 ”“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宣判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米公司是国家商标局第8911270号商标“ ”商标专用权人,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受到保护。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上“ ”标识的所标位置,与小米公司所生产的红米手机“ ”的所标位置相同,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产生混淆。华润万家正源北街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华润万家正源北街店系非法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所属的宁夏华润万家公司与其一并承担。依据涉案手机的外包装盒、手机机身内部、手机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三包凭证以及手机IMEI码(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由15位数字组成的电子串码,具有一一对应的唯一性)、许可证号、CMIIT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等证实涉案手机的生产商系东方通信公司,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及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5万元;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5万元。
该案是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掺杂在一起的复杂、综合性侵权行为。针对企业利用侥幸心理打“擦边球”“傍名牌”等心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基于生产者与权利人在对涉案侵权产品数据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等,适当放宽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降低权利人的证明标准,由被上诉人(生产者)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是否侵权。判决后,上诉双方均服判息诉,被上诉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