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 涛 宽富平)“法官,这份结算单上的签名,根本不是我的!”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被上诉人指着面前的两份证据——《结算单》和《挂账单据》,语气斩钉截铁。旁边的另一名被上诉人也连连点头,表示质疑:“这上面的签名,笔迹呆滞、线条不流畅,明显是照着描的!”
提交这两份证据的,是上诉人——某园林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的出庭负责人。他们坚称,这是工程完工后,由对方两人亲笔签下的结算凭据,是追讨40余万元欠付工程款的“铁证”。
一方说是真的,一方说是假的。原本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针锋相对的几方,瞬间被这两张薄薄的纸,推向了更激烈的对抗。
这起案件,要从几年前的一项工程说起。
2018年,某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中标承建了某职业技术学校的提升改造项目。随后,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赵某。赵某又委派了文某、陈某二人到现场负责施工。2022年,正是这二人,以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园林公司签订了《承包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书》,由园林公司负责实施了校区内的绿化工程。
工程干了,钱却没结清。园林公司一纸诉状,将建设公司、文某、陈某一同告上法庭,索要剩余工程款。
一审中,因关键证据《承包绿化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复印件,且各方对其真实性争议巨大,园林公司的诉请被驳回。公司不服,上诉至固原中院。
为了在二审中扭转局面,园林公司准备了一份“杀手锏”——他们找到了《结算单》和《挂账单据》的“原件”,上面赫然有文某、陈某的签名。
面对这份突然出现的证据,文某、陈某在仔细辨认后,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们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要用科学的手段揭开这张纸背后的真相。法院准许了鉴定申请。然而,就在委托鉴定程序启动、真相即将大白于天下之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园林的负责人主动找到了法官,神情复杂,言辞闪烁。在一番思想斗争后,他终于说出了实情:“法官……不用鉴定了,我承认,那两张单子上的签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看着原来的复印件,临摹上去的。”
原来,他们为了在二审中强化自己的诉讼主张,竟想出“移花接木”之计,试图用“临摹”的签名,坐实40余万元的债权。殊不知,这种行为,早已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诉讼中的诚信,比证据本身更重要。”承办法官严肃地对园林公司负责人说,“伪造证据,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也是对司法秩序的破坏。这个行为的后果,你们必须要承担。”
考虑到园林公司在鉴定程序启动前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止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也兼顾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固原中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一份既体现法律威严、又兼顾情理的处罚决定:对园林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收到这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后,园林公司负责人追悔莫及。他们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并进行了深刻反省。
案子并没有因为这张伪造的证据而偏离公正的轨道。
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他们发现,虽然园林公司在证据问题上犯了错,但其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和应得的工程款是真实存在的。
法官们重新梳理了全案证据:工程量确认单上,有发包方学校、总包方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的三方盖章确认;微信聊天记录里,园林公司与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法院还依职权向学校工程项目负责人调查核实,确认了绿化工程已竣工验收,且建设公司已收到全部工程款。
最终,固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建设公司向园林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说实话,拿到罚款决定书的时候,我们心里很沉重,但也心服口服。”宣判后,园林公司的负责人感慨地说,“是我们自己犯了错,法院依法处罚,没得说。但让我们感动的是,法院并没有因为我们的错误,就否定我们在实体上应得的权利。这份判决,既给了我们教训,也给了我们公道,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温度。”
这起案件,最终尘埃落定。惩罚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保护其合法的实体权益。这张五万元的“罚单”和这份改判的判决,向所有人传递了一个清晰而坚定的信号:法律面前,容不得半点虚假。任何试图用“小聪明”干扰司法、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严惩。但同时,法官心中也有一杆“公平秤”,他们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也会努力让公正的阳光照耀每一个真实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