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评论“信口开河”一网友赔偿万元并道歉
2026-02-13
2026-02-13 17:44:00
本网讯(周新涛)网络时代人人皆可发声,但随手发布的不实言论,同样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视频评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侵权人赔偿1万元并公开道歉。
某公司在宁夏及周边地区长期举办赛事,并通过某平台发布赛事短视频吸引不少关注,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评论。然而,用户李某在观看某公司相关比赛视频后,在评论区发布不实信息,声称该公司存在“舞弊行为,欺骗参赛者”。随着该评论信息的不断发酵,案涉视频播放量迅速过万,导致某公司后续赛事报名人数明显减少。某公司多次联系李某删除不实言论均遭拒绝,遂诉至贺兰县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贺兰县法院迅速梳理案情查明,李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测捏造并发布不实评论,已对某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名誉权侵权。最终,经贺兰县法院当庭批评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向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行有度方不越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的一条随意评论、一篇未经证实的爆料,都可能踩中名誉权的“雷区”。广大人民群众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公开网络平台发声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对各类社会现象如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做到文明上网、理性发声。同时,当自身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在网络空间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存证据,通过平台投诉、报警、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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