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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巧用最高院指导案例破僵局! “包工头”工亡3年家属终获55万元赔偿
2025-07-17
2025-07-17 22:47:00

  本网讯(孙 翔 陈 鑫)“我爸去世3年了,赔偿一分没有,公司连个说法都不给!”“他是包工头,凭什么让公司赔工伤?”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一起涉及“包工头”能否认定工伤的赔偿纠纷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争执不下。

  三年前,上诉人宁夏某农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刘某共同签订 《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某库房建设工程由王某和刘某负责施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刘某不慎摔倒后死亡,经人社局认定系工伤,刘某家属据此请求该公司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赔偿。但审理过程中,双方因刘某“包工头”身份是否适用工伤保险范畴起了激烈争执。

  公司方坚称:死者刘某是“包工头”,双方是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合同已明确事故责任,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工伤赔偿责任。

  家属方悲愤:社保部门早已认定刘某某为工伤,公司赔偿理所应当。刘某某去世已3年,历经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漫长程序,家属仍未获得分文赔偿。

  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双方矛盾尖锐,这已是第二次开庭。主审法官曾尝试联系该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调解,但对方情绪激动,坚决拒绝赔偿。

  面对僵局,主审法官转换思路:既然公司方从观念上难以接受“包工头”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何不借助权威案例进行释法说理?考虑到张某对抗情绪强烈,法官转而与其代理律师沟通,并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91号指导性案例,该案例中对此类争议有着明确的裁判规则。

  这份案例犹如一剂“清醒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律师了解到最高院关于类案有明确裁判规则后,观念开始转变。他终于明白:在建设工程领域,即使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对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的因工伤亡人员(包括包工头),依法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观念转变后,公司同意赔偿,但对赔偿金额和支付能力提出担忧。法官抓住契机,一方面向家属说明公司的实际经营困难,另一方面从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角度分析利弊,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夏某农业公司分期支付王某某、刘小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5万元。历时3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句号,双方当庭握手言和,并对法院的耐心细致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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