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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揽子化解民事行政争议
2024-11-08
2024-11-08 23:01:00

  本网讯(晏润芝 郭鑫鑫 倪楚瑶)“法官,我拿到仲裁调解书了,第一笔款预计下周二就能收到,谢谢你们!”王某某在电话中高兴地说道。

  近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案件中,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将案件可能产生的行政、民事、执行等争议一揽子处理,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和解,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案件原告王某某在某装饰公司从事安装工作。2022年9月,某装饰公司安排王某某到某小区安装玻璃,王某某在安装过程中被玻璃砸伤。王某某向银川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银川市人社局遂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工伤。后王某某通过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某装饰公司认为工伤认定错误,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案件审理阶段,某装饰公司和案件第三人王某某之间对雇佣、受伤等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实质争议在于工伤保险待遇。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组织三方进行调解,银川市人社局出庭人员详细阐明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法官围绕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争议焦点耐心向原告某装饰公司和第三人王某某逐条逐项释法明理,释明法律风险,逐渐缩小沟通分歧,并确定了初步付款方案。因王某某对某装饰公司能否按期付款仍有顾虑,但其作为第三人的按期付款诉求无法在本案中得到解决,法官遂及时向双方提出通过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程序一次性解决的方案,双方一致同意并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仲裁调解书作出的当天,某装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如果就案办案,只审理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依然无法解决王某某的工伤待遇问题,王某某还会一直受困于诉讼泥沼,只有努力化解‘案中案’,甚至是‘案外案’,力争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实质纠纷,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案件承办法官晏润芝介绍,此次案件的处理是有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成功实践,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将积极开拓“仲裁调解+行政撤诉”的创新模式,着眼于当事人的实际诉求,积极推动工伤类行政纠纷化解,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企业诉累,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实现“一案多赢”“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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