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三霞)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宁夏某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单位及第三人某银行宁夏分行、某银行卡拉奇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该案件是金凤区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审结的首例涉外商事案件。
该案涉及的基础交易是一个位于巴基斯坦的建设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业主为巴基斯坦某单位,宁夏某公司作为牵头人与巴基斯坦当地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成为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并与巴基斯坦某单位签署了一份施工合同。宁夏某公司代表联合体以巴基斯坦某单位为受益人向国内的某银行宁夏分行申请开立一份预付款保函,收到申请后,某银行宁夏分行指示受益人所在地的某银行卡拉奇分行开立了以巴基斯坦某单位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为了保障某银行卡拉奇分行的追偿权,某银行宁夏分行同时开立了以某银行卡拉奇分行为受益人的等额的反担保函。施工过程中,巴基斯坦某单位向某银行卡拉奇分行提交预付款保函索赔申请,要求全额兑付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但宁夏某公司认为巴基斯坦某单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中的第五种情形,故诉至法院,申请对预付款保函及反担保函进行止付。
案件受理后,金凤区法院立即组成合议庭讨论案件情况,对本案涉及的管辖权问题、送达问题、平行诉讼问题逐一分析论证,最终作出止付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某银行宁夏分行、某银行卡拉奇分行向合议庭表示,本案的止付措施可能会损害善意付款的主保函开立人的利益,降低我国银行开立反担保函在国际上的接受度,损害我国银行业和法院的整体声誉。于是,合议庭与某银行宁夏分行、某银行卡拉奇分行通过座谈了解了巴基斯坦国内局势及工程情况、诉讼情况。与此同时,主审法官多次与宁夏某公司沟通询问巴基斯坦当地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跟进案件送达。
最终,因巴基斯坦高院裁决宁夏某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单位的工程项目争议通过仲裁程序另行解决,宁夏某公司申请撤诉并解除止付,合议庭遂作出准予撤诉及解除止付裁定。
法官表示,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日趋活跃。无论是工程承包还是建厂并购,独立保函的担保及融资作用越发突出,独立保函在境内外交易的接受度越来越高,因独立保函引发的纠纷也随之产生。金凤区法院进一步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便利中外当事人诉讼、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妥善审理好涉外案件,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贡献金凤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