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中院:追讨工资烦“薪”事 倾情调解化“薪”结
2023-02-24
2023-02-24 17:24:00
本网讯(郭蕊、罗浩)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雷某与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2年6月,雷某经人介绍到甲公司承包的工程中贴围墙瓷砖,约定每日工资400元,雇佣期限4天。工程结束后,甲公司以雷某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工程返工为由,不予支付雷某工资。雷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各1600元。甲公司反诉要求雷某支付工程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39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支付雷某工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甲公司向雷某支付工资1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雷某开庭时当庭放弃经济补偿金1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雷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返工,应当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雷某支付工资1600元,雷某向甲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600元。雷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着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说明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支付雷某16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广大劳务者应树立证据意识,在务工时签订书面合同,留存好能够证明务工事实和工资的证据材料。劳务公司应当在雇佣劳务者时,及时了解劳务技能是否与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必要时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避免工程不符合标准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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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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