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这东西,一向与公正执法有着撇不开、理不清的关系。历经千百年的实践,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沉淀了大量关于人情与执法关系的古训和经典故事。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观念、说法、故事所表达的内容又似乎是相矛盾的。
比如:先贤们一方面教导后人在执法中做到天理、王法、人情的统一,将此三者统一作为执法者的最高境界来追求,另一方面又不停地高喊:"法不容情",不仅不允许草民们因人情而损害执法的公正,甚至还默认民间代行部分国家权力来扬法抑情——比如大义灭亲。有不少思想家还反复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云云,简直连皇帝老儿的面子也不给了——包拯就因了这缘故在戏台上反复地斩下陈世美和包勉的头颅,而且至今几百年了还没有罢手的意思。
如此一来,执法者犯难了:不考虑人情吧,人家说你没做到王法与人情的结合;顾及人情吧,人家又说你因情枉法。人情始终是执法者千百年来一件吃不得、扔不得的东西。
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一问题似乎被解决了。人情不再被解释为人之常情,不再含有任何合理的成分,而被认为是公正执行法律、政策及一切规章制度的破坏性因素,纯粹扮演着一个反面的角色:徇私情、人情案……到了"史无前例"的十年浩劫时期,人情的"反动性"累及到了亲情、爱情和友情:儿子必须与老子划清政治界限;两口子因政治观点争执不一而闹到离婚的地步;人与人之间不再称朋友而改称革命同志……
然而,历史总是个爱捉弄人的家伙。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实践不断提醒我们:执法活动必须考虑人情,不讲人情的执法只能是一种冷冰冰的行为,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天哪!人情又回来了,又与执法纠缠上了!
近来,不少人在如何处理执法与人情关系上的认识又乱了,不仅在社会上如此,甚至在一些领导讲话中也自相矛盾,既要求执法者坚持法律与人情的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又要求执法者坚决抵制人情,杜绝人情案。
依笔者愚见,上述思路的混乱,源于我们对人情概念的扭曲。人情者,人之常情也,当指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方面所形成的一般性情感,换言之,这是一个历史时期人们所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它与古代所说的"天理"在实质含义上有着相近、相同的内容。在古人看来,如果出于亲情、友情、爱情,做出了有违天理王法的事,就是超出了正常人情的范围,这种情感就被称为"私情",因此才有徇私枉法一说。顺从人情与天理,社会才会和谐、稳定。然而由于笔者还没有弄清的一些原因,作为社会普遍价值观的中国化之概念——人情,其含义渐渐地演变成了破坏社会普遍价值观的东西——私情。
人情一旦与私情划上等号,成了破坏执法的东西,谁还敢说遵从人情的话?!如此一来,执法者就失去了应有的人性化色彩,成了不讲人之常情的、冷冰冰的行为,执法人员也因此成了一大堆没有人性的执法机器零件。
为了防止“闲杂人员”“流窜”入城市,就对那些没有携带身份证明的外来可疑人员随意关押、殴打,如孙志刚就被打死了;为了市容整洁,就对街头流动小贩施以断秤杆、毁摊子等手段;为了收缴罚款,就收走人家赖以养家的劳动工具、甚至是仅存的口粮……自然,由此引发的麻烦诸如民众的不满、干群关系紧张、暴力对抗、群体性事件等等,也如影随形、接踵而至。
终于,又有人想起了执法需要人情。但问题在于作为社会共同价值观的人之常情,与破坏社会共同价值观的私情,还常常被混为一谈,人情还与人情案、徇私枉法、暗箱操作、不公正、腐败、滥用职权、裙带关系等有着类似亲兄弟或表兄弟之间的关系。在如此状态下,又有多少执法者愿为承认自己在搞人情执法而被人误解、甚至丢了乌纱或饭碗?
人情啊,谁来为你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