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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27号
2018-03-31
2018-03-31 10:41:00

  2012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克服案件量上升困难,扎实做好立案审查、录入、移送等工作,完成诉前保全案件22件。充分发挥立案调解作用,调解处理两起民事案件,总标的额逾1亿元。认真落实信访工作“四个必须、五项制度”,协调完成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交办的信访积案38件,其中立案一庭化解31件。积极向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信访专项救助资金62万元,确保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按时全部完成。自治区高院因此被自治区信访联席办评为“全区信访积案化解先进单位”,并在全区信访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全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立案一庭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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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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