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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中宁县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21号
2018-03-31
2018-03-31 10:40:00

  近年来,中宁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总体工作有较大提升,法院工作报告连续两年在县人代会上全票通过,综合考评连续在全县政法系统排名前列。2011年,顺利通过自治区文明单位验收,先后获得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中卫市文明单位,中卫市法院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多项荣誉,培养出了“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区十大法治人物”严琼英。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全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中宁县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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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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