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党的建设 -> 荣誉展台
关于为张晓兰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49号
2018-03-31
2018-03-31 10:37:00

  盐池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晓兰同志以特有的兼容情、理、法“化干戈为玉帛”的调解艺术,成功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2011年审查受理各类案件1572件,做到了无错立、无漏立。全年调解案件65件,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161件,倡导组建的“夕阳红”调解队成效显著。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张晓兰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