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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杨慧琴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46号
2018-03-31
2018-03-31 10:37:00

  平罗县人民法院沙湖人民法庭庭长杨慧琴同志自2008年担任该庭庭长以来,共办理各类民事案件312件,清理执行积案结案率达66%,无违纪违法行为。制定的法庭管理办法,受到了组织的肯定。工作中,她经常深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帮助企业预防法律风险,真情关心当事人,先后荣获全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等称号。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杨慧琴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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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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