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党的建设 -> 荣誉展台
关于为原州区法院等单位和李根贤等同志记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4〕49号
2018-03-31
2018-03-31 10:35:00

  各中、基层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3年,全区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题,深入开展“深化管理年”主题工作,争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法律增辉”好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涌现出了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及相关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固原市原州区法院等14集体和银川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根贤等15名个人记功。

  希望记功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充分发挥先进示范和引领作用,为推动全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区各级法院要向记功集体和个人学习,在“规范化建设年”主题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开创我区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开放、和谐、富裕、美丽宁夏提供更加坚强有力可靠的司法保障。

  附:2013年度全区法院记功集体和个人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1日

  2013年度全区法院记功集体和个人名单

  一、集体二等功

  1、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兴庆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庭

  3、永宁县人民法院杨和法庭

  4、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5、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庭

  6、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7、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8、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9、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10、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11、原州区人民法院

  12、隆德县人民法院

  13、泾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14、海原县人民法院刑庭

  二、个人二等功

  1、陈 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主任科员

  2、李根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3、郝 峰 兴庆区人民法院科员

  4、高 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5、陈广宁 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庭长

  6、闫文梅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7、何生俊 利通区人民法院院长

  8、陈焕新 盐池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9、李永花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10、赵军万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1、杨春荣 原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12、苏文兵 西吉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庭长

  三、个人三等功

  1、杨绍军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

  2、郭晓赟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3、孙丽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任科员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作者】: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作者】: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