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张明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7〕13号
2018-03-31
2018-03-31 10:33:00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高院各部门:
2016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张明同志在审理“1.05”马永平放火案中,积极参与一审指导工作。二审期间,针对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等情况,张明同志以良好的司法作风和过硬的业务素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与合议庭一道稳步推进审判工作,多次耐心接待被告人亲属,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情况,确保了案件顺利审理,工作成绩突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宁夏法院奖励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张明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7日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