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杨水鱼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58号
2018-03-31
2018-03-31 10:31:00
隆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水鱼同志在审理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丁飞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精益求精,兢兢业业,高质量完成了连续6天近50小时的庭审、长达191页的审理报告和133页75561字的判决书等工作,赢得了领导、同事、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尊重和认可。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杨水鱼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