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杨厚新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40号
2018-03-31
2018-03-31 10:30:00
2012年,西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杨厚新同志共审理民事案件114件,行政一审案件12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46件,行政案件平均审限一个半月,非诉执行案件平均一个月执结,无一起超审限、发回、改判或引起不良后果,所主审行政案件公开开庭率100%,所承办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96%,结案率100%。2010年,荣获全市法院裁判文书评比三等奖、先进个人、办案能手和优秀公务员,2011年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杨厚新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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