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马元华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宁高法〔2013〕63号
2018-03-31
2018-03-31 10:03:00
2012年,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马元华同志个人收案130件,审结110件,其中调撤案件78件,调撤率达71%,审结的案件平均审限只有60天左右。所审结的案件均能做到案结事了,无一超审限、无一错案、无一发回、改判和缠访上诉,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马元华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5日
【作者】: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作者】: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