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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言语不和大打出手 高效调解握手言和
2022-09-23
2022-09-23 19:24:00

  本网讯(马少英)“没想到立案后第二天就调解了,办案效率实在太高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同声对法官说。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双方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一方受伤住院的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调解,案件立案后24小时内快速审结并当庭履行,双方当事人对法院高效、便捷、暖心的工作给予了点赞。

  杨某和丁某均系我市某乡村民。2022年1月28日,丁某到村部咨询领取慰问金事宜时,双方发生口角。随着矛盾逐渐激化,杨某将丁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丁某面部皮肤损伤被评定为轻微伤。同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作出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后双方因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发生口角后,理应冷静处理,妥善化解矛盾,但杨某却将丁某殴打致伤,为此杨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纠纷因丁某事先辱骂杨某造成,丁某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由杨某对丁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负30%的过错责任,依法判决杨某赔偿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余元。杨某以一审法院责任划分不公平、丁某治疗腰部疾病的费用不应由其负担为由,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详细查阅案件卷宗,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发现双方当事人情绪都过于激动。在耐心细致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诉求的同时,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认真进行释法悉理,分别打开各当事人心结,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并互相致歉,使该案在立案后第二天便成功调解,并由杨某向丁某当庭履行10000元赔偿款,达到了“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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