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人民法院报]宁夏一涉黑组织首犯获刑25年
2021-01-14
2021-01-14 17:54:00

  本报讯(记者 赵 霞)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建华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首犯吴建华数罪并罚获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吴建华以家族关系为纽带,通过倒卖车辆、强立债权等方式大肆敛财,利用其恶名及金钱笼络狱友、前科劣迹人员为己所用,采取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帮助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建华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高利放贷、强立债权,肆意认定、追加违约金,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讨债,雇佣众多不明真相群众,有组织地大规模聚集在吴忠市政府门口,通过穿白大褂、拉横幅、呼口号等手段造势,无视政府管理,肆意妄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被告人吴建华的领导下,该组织实施了包括敲诈勒索等在内的18起犯罪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吴建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骗取贷款罪,行贿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原文载于《人民法院报》1月14日第3版。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赵霞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赵霞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