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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宁夏石嘴山一17人涉黑案首犯获刑24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12-14
2020-12-14 18:21:00

  本报讯(记者 赵 霞)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凯等17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首犯获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张凯先后投资成立泰和翔达公司、泉龙吉昊公司、中辰矿业公司等企业,以亲缘、同学、朋友关系为纽带,以高额工资、入股分红、配备车辆、购置房产为手段,先后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凯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周扬、张全龙、孟令海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姬兴存、卜范福、武玉雷、郝少东、李铁钢、吴华、杨勇等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公司管理模式划分管理层级,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策划、指挥、授意、唆使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其他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凯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对周扬等3名积极参加者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并处2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原文载于《人民法院报》12月1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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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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