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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宁夏交通厅原厅长周舒受贿案终审宣判
被告人受贿1720万余元 获刑13年罚金400万
2020-03-23
2020-03-23 18:08:00

  本报讯 (记者 赵 霞)3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周舒受贿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舒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舒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及拨付工程款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0.3万元。案发后,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缴在案。

  固原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720.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上诉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在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固原中院遂判决:被告人周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美元、欧元、日元、股票及查封的房产依法进行变现处置,将变现后的168万元作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财产抵缴罚金。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舒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真审查、讯问了上诉人周舒上诉理由,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3月21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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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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