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宁夏西吉原县委书记受贿千万获刑11年
2020-03-23
2020-03-23 18:07:00
本报讯 (记者 赵 霞)3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志宏犯受贿罪一案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年,被告人马志宏利用担任泾源县县长及县委书记、固原市副市长及市委常委、西吉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5次非法收受25个单位或个人所送人民币991.9万元、美金2000元,总价值人民币138.8万元的房屋两套和停车位1个,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志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载于《人民法院报》3月19日第三版。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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