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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宁夏高院制定印发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科学定位职责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2019-12-02
2019-12-02 17:49:00

  本报讯 (记者 马 荣)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规则》包含6章共42条,对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主要职能、运行机制、保障和监督等内容予以规定。《规则》指出,审判委员会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其组成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参加不同的专业委员会会议。

  《规则》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判处死刑、宣告被告人无罪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规则》规定,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原文载于《人民法院报》11月17日头版报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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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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