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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规范“涉黑恶”取证重点 统一“套路贷”裁判尺度 宁夏公检法联合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
2018-11-20
2018-11-20 17:28:00

  

  本报讯 (记者 马 荣 通讯员 张 钰)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印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证据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统一规范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明标准,明确“套路贷”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切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指引》主要围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涉案财产处置方面制定证据收集指引,着重解决在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及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应当围绕哪些事实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

  《意见》主要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团伙通过“套路贷”借机敛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现象,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认定、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指引》和《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坚持依法办案和法定标准,规范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及“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科学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依法严厉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套路贷”犯罪,确保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文载于《人民法院报》1116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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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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