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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宁夏中卫中院依法惩处 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者
2018-07-02
2018-07-02 15:54:00

  原文:载于《人民法院报》6月21日头版

  本报讯 (记者 赵 霞 通讯员 陈小宁 黄 滢)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景某分别处以2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中卫中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持有价值680万元的股权,遂对该股权进行了冻结,并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为此,中卫中院依法对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景某作出以上罚款决定,并于近日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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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马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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