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传周】西吉一男子侮辱国旗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12-01
2021-12-01 17:36:00
本网讯(李旭伟)近日,西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侮辱国旗案,被告人马某某犯侮辱国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为泄私愤将村委会院内旗杆上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降下,不顾在场其他人的劝阻用打火机将国旗点燃烧毁。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在公共场合故意焚烧国旗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某患有分裂型精神障碍,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都应尊重和爱护国旗,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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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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