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犯罪案
2021-02-04
2021-02-04 17:59:00
本网讯(樊冠青)近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与其朋友因酒后在大武口区某KTV包间内打架,报案至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该所出警民警现场传唤赵某等人至所内并带至留置室留置。赵某在留置室内大声吵闹,辱骂值班民警、辅警,在民警对其劝阻过程中,赵某先后两次殴打辅警李某,致使李某半颗牙齿被打掉。经鉴定,李某牙齿缺失评定为轻微伤。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致使民警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经综合评判,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公民应当自觉配合警察执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对侵犯人民警察的犯罪分子将依法予以严惩。
【编辑】:樊冠青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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