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宁夏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2021-01-06
2021-01-06 19:11:00
本网讯(路建军)1月5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告宁夏某银行与被告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这是宁夏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例案件。
2018年7月31日,被告张某、赵某于与原告宁夏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贷3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于2020年9月3日起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偿还借款。
兴庆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发生在2020年,新旧法律的适用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按照已经废止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应当为判决生效之日。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第二款的规定。故本案原、被告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
兴庆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编辑】:吴 奎
【稿件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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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