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凯等17人涉黑案
2020-11-27
2020-11-27 21:57:00

  本网讯(周海斌)11月22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凯等17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对被告人张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对周扬等3名积极参加者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并处2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凯以亲缘、同学、朋友关系为纽带,以泰和翔达公司、中辰矿业公司为依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凯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周扬、张全龙、孟令海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姬兴存、卜范福、武玉雷、郝少东、李铁钢、吴华、杨勇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凯先后投资成立泰和翔达公司、泉龙吉昊公司、中辰矿业公司等企业,以高额工资、入股分红、配备车辆、购置房产为手段,先后笼络周扬、孟令海、姬兴存、卜范福、武玉雷、李铁钢、郝少东、吴华、杨勇等为企业骨干,以公司管理模式划分管理层级,先后有组织地通过实施窝藏、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职务侵占、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策划、指挥、授意、唆使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其他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涉案人数多、证据繁杂,判决书长达500页,25万余字。按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通过与看守所视频连线的方式,向被告人进行了宣判,并通过户外电子大屏幕,对外直播了宣判过程。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