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金凤法院邀鉴定人出庭作证 让鉴定结果清楚明白
2020-09-22
2020-09-22 21:53:00

  本网讯 2019年12月,被告沈某雇佣原告杨某到某地砂市场工作,工作期间,沈某启动铲车使得铲车突然向前滑行,致使杨某当场遭受铲车挤压受伤。住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右肺挫裂伤、创伤性凝血病等。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受伤后接受了肝脏部分切除术、胆囊切除术、右侧肾上腺破裂修补术等手术。因杨某住院病历中仅记载其患有慢性胆囊炎,并无因外伤导致胆囊损伤描述,沈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对此产生疑问,要求对杨某的胆囊切除术定残等级、胆囊切除术与本次外伤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主审法官在重复查阅卷宗后,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询,由鉴定人员解释具体原由后,再考虑是否需要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沈某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中心负责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解释,杨某肝脏损伤部位为第四、五、七、八段,胆囊位于肝脏四、五段之间,虽然胆囊未见损伤,但由于手术治疗需要,必须行胆囊切除术后再行右半肝脏切除术。庭审中,沈某在听完鉴定人对鉴定过程及伤残等级认定原因后,表示认可该鉴定结论。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能让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及经过更加清楚、明白,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在庭审过程中给予诉讼当事人解疑释惑,确保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