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盐池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红青等31人涉黑案
2020-09-17
2020-09-17 18:21:00

  本网讯 9月16日,盐池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和当庭同步的方式,依法对被告人杨红青等3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

  盐池县法院依法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红青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淑霞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徐彦武等29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156.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53.5万元、骗取金融机构的2.069亿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150.4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前后,被告人杨红青与被告人杨红明、王淑霞以开设“游戏厅”为名,从事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杨红青在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后,在吴忠市利通区开设了集住宿、洗浴、娱乐为一体的卡卡都慢摇吧、浴宫,并在卡卡都浴宫长期组织卖淫。被告人杨红青雇佣一批保安在卡卡都充当打手,多次无故殴打他人。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杨红青为解决与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多次带领公司员工及社会人员100余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杨红青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有明确的制度和职责分工,组织结构严密。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杨红青为逃避打击,攫取更高的非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宁夏恒辉小额贷款公司等一批空壳公司,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并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索要高利贷。被告人杨红青为了获取利益、逃避打击,先后多次向他人行贿。

  经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杨红青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吴忠地区,利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壮大其经济实力,并不断扩大组织规模,成立一批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实施高利转贷和高利放贷,并围绕高利放贷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吞噬、侵占被害人的财产,在吴忠周边地区影响极为恶劣。

  结合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地位,盐池县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