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西夏区法院公开宣判程某某等十二人涉恶案
2020-07-29
2020-07-29 18:41:00

  7月28日,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某等十二人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某、谢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与常某、王某、雍某长期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并强迫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为了进一步获取经济利益,该团伙先后与被告人汤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兰某某、梁某等人勾结,由上述被告人招揽、介绍嫖客后,再由程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送至约定地点实施强迫卖淫行为。在实施强迫卖淫的犯罪活动期间,该团伙又先后实施了强奸、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及所起作用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应罚金,同时判处其中三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馆业经营。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