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泾源一男子非法狩猎获刑一年
2019-11-09
2019-11-09 19:23:00

  本网讯 (赵怀吉)近日,泾源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的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至2018年11月29日案发前,被告人马某未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泾源县大湾乡武坪村野狐沟内使用铁丝套、电网等禁用的捕猎工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猎期内猎捕野生动物,共计猎捕了六只野生狍子,三只獾以及大量野兔。被告人马某除将三只野生狍子、三只獾以及少量的野兔自己食用外,将大部分的野兔出售,从中非法牟利。2018年11月29日,泾源县大湾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马某家中搜出疑似动物蹄子23个、疑似动物肉5袋、电瓶1个、变电器1个、铁丝2匝、塑料杆29根、铁杆63根,后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马某传唤至大湾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马某逃走。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某到固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自首。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狍子(蹄),确定涉案狍子蹄至少为6只狍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狩猎。被告人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