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是:首页 -> 宁夏法院网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虚假陈述妨碍司法活动被罚1000元
2019-02-14
2019-02-14 09:14:00
  本网讯(王婷)沙坡头区一诉讼当事人因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被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罚款1000元。2月11日,节后上班第一天,这位当事人主动到法院缴纳了罚款。
  2018年6月,沙坡头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郑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法院无法按照原告周某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应诉材料。经原告周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公告发出后,为确保查明案件事实,主审法官又通过多种渠道终于联系上了二被告并送达了应诉材料。2019年1月25日,此案如期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庭审中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审法官严格审查原告周某提交的借条原件,询问出借的资金是否足额,并多次宣讲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周某坚称其按照借条上的金额出借了25000元。庭审结束后,为了慎重起见,主审法官又通知原告周某和被告郑某某到庭接受询问。但在本次询问中,案件出现新的转折,周某承认实际出借了20000元,另外5000元是未支付的利息,又承认另收到部分利息。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周某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严重妨碍了本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故决定对周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在作出处罚的同时,办案法官再次细心的为周某解释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及对案件审理的妨碍,并强调了诚信参与诉讼的重要性,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节后第一天,主动到法院缴纳了罚款。
回到首页】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编辑】:马杰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编辑】:马杰
【来源】:宁夏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连中路309号 邮编:750004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宁ICP备08100089号-1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