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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四类人员”交往正负清单
法律服务应“亲”上有“清”
2021-11-30
2021-11-30 17:41:00

  本网讯(马 荣 吴 燕)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司法厅、宁夏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进一步推进全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之间良性互动,规范交往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清单》根据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同工作性质,全方面列举了四类人员“应当”与“不得”存在的多种交往方式,由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附则三部分组成,除附则外,正、负面清单各包含12项具体内容。

  其中,正面清单规定法官、检察院应按照确定的时间,组织、参加庭审或者听证,变更应及时通知辩护人、代理人或案件相关人员;在案件执行阶段,下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承办法官应当听取执行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意见;选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人民监督员,应当听取检察院意见,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等。负面清单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要求法官、检察官不得拒绝接受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申请,不得随意提高立案、申请门槛,不得为当事人介绍、推荐或者建议更换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不得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安排出差吃住行及支付或报销办案费用,不得参加律所等服务对象举办的有偿讲课、学术交流、周年庆等活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诱导当事人对法官、检察官行贿,不得发表不当言论引发舆论,干扰司法秩序等行为。

  《清单》还对适用范围、相应反馈机制、工作联系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对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亲”“清”关系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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