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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院首批适用民法典作出判决案例出炉
2021-01-08
2021-01-08 09:23:00

  本网讯(记者 马 荣 通讯员 陆建军 高耀武)1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和贺兰县人民法院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2起案件作出判决,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宁夏法院审结的首批案例。

  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宣判的原告宁夏某银行与被告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被告张某、赵某于与原告宁夏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贷3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偿还借款。 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发生在2020年,新旧法律的适用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按照已经废止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涉案合同解除时间应当为判决生效之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第二款的规定。故本案原、被告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对申请人许某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许某(许某甲之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许某甲与许某为父子关系,2017年许某因被误诊为抑郁症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与其妻李某协议离婚。后许某一直与许某甲共同生活,且病情越来越重。2019年2月19日,许某被确诊为小脑萎缩、认知力下降、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后发展为多系统脑萎缩,小脑积水。申请人许某甲向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申请认定许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其担任监护人。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许某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许某已离婚,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第二顺序的监护人父母、子女进行监护,其子许某乙尚年幼,不具备监护条件,应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令被申请人许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许某的父亲许某甲为被申请人许某的监护人。

  据了解,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宁夏各级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主力军作用,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热潮,并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宣传、培训、适用等各项工作,为正式实施民法典做了充分准备,扎实推动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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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 荣
【稿件来源】:宁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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